站内搜索
  
 通知公告
 关于2022年中秋国庆双节纠“四风”树新风廉洁过节的通知
 平顶山学院2022年以案促改工作典型案例汇编
 关于开展平顶山学院廉政专题研究暨2022年度河南省教育系统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遴选的通知
 关于2022年清明节期间 进一步严明纪律倡树新风的通知
 关于持续推进正风肃纪确保2022年元旦春节风清气正的通知
 关于中秋、国庆期间严明纪律廉洁过节的通知
 工作动态
 [图]我校召开师德师风以案促改工作动员会[new]
 [图]我校召开推进“清廉平院”建设座谈会[new]
 [图]校纪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
 [图]省管本科高校第三协作区监督检查组到我校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图]校纪委召开2022年上半年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述职会议
 [图]校纪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高质量监督工作推进会精神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上级文件 >> 正文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8 12:03:03    阅读: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办发〔199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践证明,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目前,在党政机关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了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打印本页    搜索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16 平顶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平顶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设计制作,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