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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9 16:26:3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作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三条 受理渠道。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平台及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四条  受理范围。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五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六条 登记受理。信访工作人员要将确定受理的信访件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一)信函受理。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应及时拆封,拆封时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2人以上参与,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着重了解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关键环节,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询问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电话记录,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如有需要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必要时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纪检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它举报。通过举报信箱以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平台等通讯方式进行的举报,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注明来源和日期,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之后按来信办理。

第七条 受理呈批。信访工作人员将受理的信访材料及时呈报分管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后,呈送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规定按登记、流转、处置和反馈等程序进行办理。

第九条 信访件办理形式:

(一)自办。紧急或重要信访件、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件以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等,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

(二)交办。按规定应由所属基层党组织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交办单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书面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未能如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说明原因。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相关基层党组织和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批准,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三)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  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四)径送。对反映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管干部的相关问题材料,按规定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问题线索,应当结合涉及单位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时限。信访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进入案件审查程序,办结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反馈。按照“受理、承办、查结、反馈”的时间节点,采取见面、电话、视频或其它适当方式,将信访举报受理情况、调查进展、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建议。反馈时,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做详细记录。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信访举报件的了结工作,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十四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

十五 保密制度。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遵循下列纪律:

(一)严禁扣压、损毁、隐匿、摘抄、复制、携带或私自留存举报件,确因工作需要转办信访件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亲朋好友,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三)严禁擅自办理举报件

(四)严禁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严禁泄露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严禁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严禁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严禁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在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宣传报道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办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信访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信访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

十七 责任追究。在办理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违规违纪,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和义务

十八  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提倡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二)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实名举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校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向学校领导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被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信访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被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信访举报人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处理案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责任追究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属于诬告陷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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