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央、省委巡视和校内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更好发挥巡视巡察震慑治本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将督促巡视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纪委日常监督工作职责。
第三条 日常监督的对象为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属于学校纪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日常监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履责到位、立行立改、按时办结、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五条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章 日常监督内容
第六条 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是否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是否主动认领问题,承担整改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条 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及时研究制定细化整改方案,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对整改问题梳理汇总;是否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调度推进,逐项销号办结;是否按规定公开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文字整改、边改边犯。
第八条 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处理情况。是否把核查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是否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对接收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及时分拨办理,加强跟踪督办;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结、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案件质量。
第九条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是否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刚性约束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事业发展。
第十条 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整改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章 日常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会议监督。学校纪委相关负责人适时列席学校党委听取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汇报会,参加巡视巡察反馈会议,列席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 审阅监督。根据巡察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审阅巡察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巡察集中整改结束后,审阅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逐一指出,进行“再反馈”。集中整改结束后,审阅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报告,并视情况需要审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报告监督。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单位,在向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办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校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 信访监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反映巡视巡察整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及时妥善办理,防止线索流失和随意交办;对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件中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对整改不重视、责任不到位、进度落后的党组织,采取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集中整改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对巡视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评估监督。围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应逐项形成整改办结销号单,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学校纪委。长期整改阶段,销号一项报送一项;集中整改结束后,校纪委根据承担整改任务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办结销号单,结合日常监督了解情况,对反馈问题整改办结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问题整改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联动监督。加强与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党委巡察办将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一周内移交学校纪委;问题线索在学校党委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校纪委;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台账,在6个月集中整改期后一周内移交校纪委。
第十八条 专项监督。坚持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围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别是对巡视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九条 执纪监督。建立巡视巡察向校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后6个月内应全部办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
第四章 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将巡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履行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进展迟缓的单位,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或者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五章 日常监督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监督职责,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同时,每年组织开展集中督查不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整改过程中,建立《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日常监督台账》,并逐项把关,对账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向整改责任单位下发《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办函》,并跟踪督办。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综合室负责接收巡视巡察移送问题线索,建立《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分办给第一纪检监察室,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定期向纪委书记报告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