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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采购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16 点击数:

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采购及项目实施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各部门:

平顶山学院采购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2025429

 

 

平顶山学院采购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校采购活动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采购有关制度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及项目实施监督,是指在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及实施活动中,参与各方实施的日常自我监督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民主监督。包括采购前期的采购需求调研论证、采购需求编制、预算编制,采购过程的组织管理、评审管理、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三条  参与学校采购及项目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学校各类采购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采购过程的廉政风险防范管控,对相关人员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做好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三)对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组织评审工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校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甲方代表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信息库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对校内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部门对招标采购相关质疑进行及时有效答复、协助做好举报及投诉处理。

)经常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按规定提交需事前报备的监督事项,主动接受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采购工作的再监督。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监督的专责部门,对项目采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再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采购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受理有关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审计负责对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合同履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财务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督主体责任:

(一)对业务归口范围和职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需求调研论证、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是否分拆、采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二)对业务归口范围和职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或协议进行联合审核。

(三)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需要的各种技术参数、数据、相关要求和具体预算资金支付进行审核监督。

(四)工程类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建修缮类招标采购项目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参数和施工要求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情况,材料设备参数要求、预算编制情况资金支付进行审核监督。

(五)加强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设备验收施工质量和过程监管的监督管理。

  项目采购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一)对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

(二)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立项申请、论证,市场调研和预算申报的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

(三)督促本单位选派参与评审的招标采购代表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四)各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组织单位对程序合规但明显存在问题的采购工作承担主体责任,采购项目的廉洁情况承担主体责任。

(五)自行采购项目要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设备验收和使用绩效、施工质量和过程监管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对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不少于30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且所有代理机构应在政府财政部门案。招标工作开始前,由国有资产管理从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代理机构。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专家甲方代表的抽取,应联合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采购单位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一起进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的专家抽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凡符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余项目原则上应在学校招标室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所有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考察除外)不得在以上两个地方以外的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妨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根据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部门要求果断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  对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应与项目采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三方联审联议机制,实行一项目一会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三方联审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公平竞争、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协调代理机构科学规范制定招标文件。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完整的采购档案,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抽查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  法律事务中心应对采购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采购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发现违约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进行约谈督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要及时将各自负责的招标采购需求调研论证、预算编制审核、招标过程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结果、质疑或举报和投诉处理情况等数据归档,接受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二十  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适时开展专项监督。

第四章  信息公开

二十一  国有资产管理及时在发改委指定的媒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学校主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主页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招标采购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应及时按照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发布中标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二十三  建立“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审计处、法律事务中心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联合会商后列入学校“代理机构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单位,至少年不得参与学校的任何招标代理业务。

(一)利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不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招投标文件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违法违规及受惩戒情况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不予以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采购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  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审计处、法律事务中心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联合会商后列入学校“企业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单位,至少年不得参与学校的任何招标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有行贿、围标、串标、陪标、诬告等恶性竞争行为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中标后,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订立合同的或者以不正当理由不配合、放弃签订合同的

(四)有不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供货或提供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不予以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如中标合同未签订,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合同已签订未履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合同无效;如合同已履行,报法律事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学校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索贿,接受贿赂、宴请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不予以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四)泄露招标采购信息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  采购活动及项目实施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对单位或个人予以问责。

(一)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或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现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三)项目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四)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五)在人员推荐、材料提供等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六)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平顶山学院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备案表

2.代理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3.采购人代表(业主代表)廉洁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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