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学校纪委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书面材料,就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现实情况,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或有关推荐、表彰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开展监督审查,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或向各级人大、政协等推荐拟任代表或委员人选的事项;
(七)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八)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原则上以被监督对象近五年的党风廉政情况为依据。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回复意见参照执行,意见回复为廉洁自律情况或廉洁意见。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和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校纪委综合室收到上级机关、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函件,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征求意见事项、人员信息、使用意向等。
(二)校纪委综合室会同其他处室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和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台账等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校内巡察、信访、党风等部门了解被征求意见干部有关情况,也可向被征求意见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
(三)校纪委综合室会同其他处室综合分析研判后,提出具体党风廉政意见,经校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书面复函征求意见单位。
(四)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形成明确意见的,应当召开专题研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征求对象的回复意见。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当具体明确,一般分为“不影响使用(推荐、表彰)”“暂缓使用(推荐、表彰)”“不宜使用(推荐、表彰)”三类。
(一)提出“不影响使用(推荐、表彰)”意见的情形:
1.没有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的;
2.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已全部了结处理,涉及诫勉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已过影响期的;
3.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经研判或侧面了解,反映问题内容笼统,可信度不高,或即使查清也不足以给予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的;
4.收到过问题线索,经核查问题不属实,或问题属实,但性质轻微,不足以给予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的;
5.其他属于不影响使用 (推荐、表彰) 情形的。
(二)提出“暂缓使用(推荐、表彰)”意见的情形:
1.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经研判或侧面了解,反映问题内容具体,有可查性,查清后可能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的;
2.收到过问题线索,已开展核查工作,问题情况复杂,在要求期限内无法提出明确意见的;
3.其他属于暂缓使用(推荐、表彰) 情形的。
(三)提出“不宜使用(推荐、表彰)”意见的情形:
1.给予过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2.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经核查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拟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乃至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
3.其他属于不宜使用(推荐、表彰)情形的。
第八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在收到出具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正式函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单位反馈回复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发函单位沟通,视情处理。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定期通报、提前沟通工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向校纪委通报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职信息和处理情况,校纪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干部接受审查调查受到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和意见回复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一)应征求意见而没有征求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把关不严、审核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造成回复意见失实失准的;
(三)有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