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校纪委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委员会议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参加。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为学校纪委日常议事决策的会议形式,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参加。
第三条 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重要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安排;
(四)分析研判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六)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七)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八)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九)选举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和上级批准;
(十)研究决定加强校纪委自身建设及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纪委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拟定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
(三)酝酿需要提交学校纪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
(四)研究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
(五)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请示、报告等;
(六)研究确定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及案件审理结果;
(七)研究讨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以及党组织、党员申诉处理意见;
(八)研究纪委内设机构队伍建设及人员调配情况;
(九)其他需要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六条 召开纪委委员会议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一般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第八条 纪委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重要事项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业务室提议,由纪委综合室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拟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应由各业务室或经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和论证。会务工作由综合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等。
第十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议题时,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态度明确,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审议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坚决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要坚决服从并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决议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须学校纪委委员会议决策但又无法立即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处置,事后及时向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处理重要工作、重要案件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纪委和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由相应业务室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