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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5/03/11 15:23:01    阅读:

  春节前召开的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王岐山直指国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而在此前不久陆续公布的2014年中央第三轮专项巡视反馈情况中,也指出了个别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反腐没有例外”态度鲜明。

  今年巡视工作重点已部署完毕,第一轮巡视的26家央企名单也已出炉。可以预见的是,那些把国有企业当作提款机、把全民资产装入私人钱袋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将失去藏身的角落。

  本期栏目关注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摘登4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纪的形式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希望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能够引以为戒,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要被贪欲吞噬了党性。

  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

  陈瑞斋,男,中共党员。曾任山东省外经贸委国外业务处副处长等职。2003年1月任山东凯远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案发前还任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新英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文体公司和新英大公司均属凯远集团公司管理。

  2014年4月,省纪委对陈瑞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瑞斋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

  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2010年陈以其儿子的名义伙同他人私下成立民营企业青岛摩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尔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并补签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既把一个破烂企业甩给了国企,也为利益输送开了方便之门。另外,陈违反财经纪律,指使他人用虚报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自2001年以来私设小金库累计471万元。

  陈瑞斋的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4年4月,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山东省政府国资党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党籍处分,省政府国资委给予陈瑞斋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析

  陈瑞斋在企业任职的这些年里,可谓到了视党纪国法如无物、视国有企业为提款机、视公权力私有化为理所应当的恶劣地步。只要是权力企及的,只要是可以榨出利益的,陈几乎统统不放过。不仅私自处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就连山东省财政厅向省文体公司发放部分困难职工救助金这种“救命钱”,竟然也有20多万元被陈放入小金库后私分。可见,陈的贪婪和嚣张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长期担任企业一把手,陈养成了大权独揽、唯我独尊的性格,让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正确轨道,不是用来为企业发展服务,而是用在了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上,用在了为个人谋取私利上,用在了专横跋扈、欺压职工上。

  究其根本原因,是陈的思想出了问题。陈尽管学识水平比较高、外贸业务能力比较强,但近年来明显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经常借口业务繁忙,很少参加政治学习和接受廉洁从业教育,很少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权力观、利益观逐渐发生了扭曲错位,忘记了组织的重托和群众的期待,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监督的缺位也助长了陈滥用职权的嚣张气焰。公司在类似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力,对于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未作认真调查,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对陈的监督主要是每年一度的干部考核和民主测评,考核和测评的人员并非真正熟悉了解陈的省文体公司、新英大公司职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

  工程建设领域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谋取利益,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俞华实得70余万元。另查明,俞华伙同他人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合计现金12万元,其实得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给予俞华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俞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分析

  党纪条规之所以对公职人员投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合作投资为名拉拢俞华等四人,就是看中他们的职权和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工程业务和丰厚利润,并以“分红”为名多次向四人行贿,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这种采取合伙开办公司,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背后的犯罪行为的做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尤其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惕。

  粮食储备购销领域“抱团”侵占公款

  2008年至2012年间,福建省光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副经理龚治敏伙同总经理林忠群、副经理龚文卿及会计、出纳等5人,采取以提高麻袋成本价的方式虚增购买麻袋金额、虚假组织麻袋采购招投标、重复报销、隐瞒收入、私定承运和运输单价等形式,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49万元;龚治敏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后经法院认定,龚治敏侵占公款3.55万元,受贿7000元,林忠群侵占公款1.246万元,龚文卿侵占公款6700元。2013年12月,县纪委给予林忠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治敏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龚文卿行政撤职处分。

  分析

  小型国企负责人虽说职位不高,但权力却大得惊人,加之“三重一大”落实不力,监管缺位,很容易形成“抱团腐败”。拿粮食部门来说,目前都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一些基层粮站在粮食的购、销、存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内部监督不落实等问题,而领导的权力又过于集中,对经营活动及钱款收支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不经集体讨论便直接作出决定。本案中,光泽县粮食购销公司原总经理林忠群在合伙贪污虚增麻袋采购款后,便将公司采购麻袋事宜全权交由龚治敏一人经手,对麻袋质量、单价不闻不问。龚治敏抓住这没有人监管的机会,轻车熟路地干着自买自卖赚取公司利润的勾当。虽然有职工多次反映麻袋采购单价偏高,但林忠群等总以低于上次流标价为借口为龚治敏打掩护。麻袋采购这种并不起眼的领域尚能衍生出如此腐败窝案,其他领域可想而知。

  接受利益相关人出资到境外旅游,“四风”问题禁而不绝

  2007年至2013年,重庆市涪陵区商务集团民爆公司原董事长霍志磊、原总经理智建林,以私人出国旅游的名义,接受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7家业务相关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行程,先后前往埃及、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报销旅游开支费用,分别变相收受贿赂30.9532万元、20.722万元,随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该7家单位谋取利益。霍、智二人被开除党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十年二个月,均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

  霍、智二人系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利益相关人邀请出境旅游,首先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次为邀请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属于变相受贿。本案中,霍、智二人爱好出国旅游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加之本身的工资收入又无法承担频繁出国的费用,相关企业为非法谋利,跨区跨省前来投其所好,瞄准的就是这部分领导的奢侈爱好,以朋友的身份、赞助的名义拉拢侵蚀掌握权力的目标人群,类似的隐蔽贿赂方式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人有爱好无可厚非,而一旦防线松懈,致使爱好弱化为糖衣炮弹的突破口,甚至沦为腐败的遮羞布,那么“君子各以所好为祸”就在所难免。

  (本文案例由山东省政府国资委、福建省南平市纪委、重庆市涪陵区纪委、浙江省平湖市纪委提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地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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