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万达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万达在担任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副经理、贵阳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贵阳市新世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4万余元、美元10万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港币800万元、人民币70万元。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万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位曾经在贵阳市经济适用房领域呼风唤雨的“大佬”,刚刚步入事业的巅峰便锒铛入狱,跌宕人生就此惨淡落幕。
陈万达出生在贵州省普定县农村,从一个农家子弟一步步成长为厅级领导干部,“没有关系、没有靠山,靠的就是能吃苦、敢干事”。作为党外人士,他凭借过人的能力,28岁即任贵阳市房改办技术负责人,38岁任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46岁任民革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
组织给了他干事的平台,陈万达却不思回报,反而公权私用,大搞权钱交易,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最后落得身败名裂,不禁令人唏嘘。
多重伪装,精心编织腐败外衣
2011年12月15日,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家庆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贵阳市纪委调查。作为陈家庆曾经的顶头上司,陈万达听到消息后坐不住了。
此时陈万达刚升任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不到一年。他表面上如常履行各种公务,私下里却频繁地与有过经济交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联系,补写借条、统一口径、转移资产,忙得不亦乐乎,还准备请市检察院的领导吃饭,“打听一下情况”。
然而,噩运还是来临了。2012年1月4日,陈万达在办公室被贵州省监察厅的办案人员带走,他“顿时觉得天昏地暗,天塌下来了,一切都完蛋了”。
这已不是陈万达第一次与省监察厅打交道。2009年3月,省监察厅针对反映陈万达的有关问题找他谈话,一向机警的陈万达急切跑到北京,请“神通广大”的朋友刘某想办法化解,事后还托人将50万元打到了刘某账上。
病急乱投医,一切都是枉然。案发后陈万达才恍然:“自己心里有鬼就怕,精力用在了‘扑火’上,钱没少花,想起来后悔死了。”
狡兔三窟。为了既能升官、又能发财,陈万达从政伊始就精心给自己打造了华丽的外衣。
党外人士、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贵州省政协常委、民革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这些头衔本是让他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责,但在陈万达看来倒像无形的“护身符”,让他多了一份超然,虽身为公职人员,却幻想摆脱法律的约束。
早在1998年,陈万达就让妻子从贵阳某银行辞职,与上海某企业老板王某合作开公司经营高档皮具,陈万达对外称王某是妻子的表哥,系国民党某著名将领的女婿,自己摇身成为“台属”。之后,陈万达以工作调动为由,将自己及妻子、女儿的户口迁至上海。此外,陈万达还以妻子的名义在上海先后投资多套房产,其中一套标价112万的房产用现金交付购买。
表面上经商致富,实际上皮具公司、“台属”、房产等都是陈万达洗钱的工具和收钱的幌子,配上高贵的头衔和华丽的外衣,陈万达敛财更加肆无忌惮,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权钱交易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无法自拔。
大胆索贿,疯狂打造权钱交易平台
贵阳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市场需求大,有效供给不足,相关制度欠缺,政策执行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等客观因素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作为市经房中心负责人的陈万达,官不大权不小。从违纪事实看,他亲自处理的事项可谓繁多,从土地征用到立项审批、从招标投标到合作开发、从工程承包到资金拨付等,“那时候根本没有什么决策程序”,众多环节中只要他有意,“权钱交易”不是难事。
在陈万达违纪金额中,索贿占有较大比例。用他自己的话说,“想办法为他们说情,想办法为他们办事,他们兑现之前答应的感谢,这是很自然的”,对那些没有及时兑现“承诺”的老板,他会在适当的时候“点拨”、“提醒”,坚持“亲兄弟明算账”。
2001年,陈万达经贵阳市原建委主任樊中黔(涉嫌犯罪已被判刑)介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叶某某认识。2004年,在陈万达的帮助下,叶某某的公司获得了南岳山项目的开发协议。2005年,陈万达借他人名义向叶某某“借款”300万元。第一次拿到这么多钱,陈万达“喜忧参半、矛盾重重”。因着实担心和害怕,他于2006年将300万元还给了叶某某。2007年,陈万达心有不甘,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叶某某“借款”300万元。2008年樊中黔案发,陈万达怕牵连自己,又将300万元还给了叶某某。2011年,见风平浪静,经过“三借两还”,陈万达如愿以偿地得到了300万元“好处费”。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小官大贪绝非偶然,类似的例子陈万达早有经历。1993年至2000年,老板石某某在陈万达的帮助下,得到了沙河花园、银通花园项目。陈万达常在贵阳市一家裁缝店做衣服,有一次他豪迈地给裁缝店老板写了一张条子,让其到石某某处拿钱,之后裁缝店老板凭条子在石某某处成功拿走2万元。2004年,陈万达要去上海读EMBA,向石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拿到钱后,为了防备以后的调查,陈万达还给石某某打了借条。
对陈万达的这些看似“合理”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自然敢怒不敢言。“我也是为了和陈万达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得到陈万达的关照,所以陈万达提出要钱我就拿钱给他了。”叶某某如是说。
费尽心机,频繁逾越法律高压线
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陈万达深谙此行赚钱之道,开发商“挣了钱,能想到送点来分享,施舍你一点”,3%的利润率显然是不够的。“从经济学中悟出了一点皮毛”的陈万达,“后来反复思考、反复商酌,想到了投资,通过实实在在的投资获取回报”。
2004年4月,一次饭局中叶某某跟陈万达说可以投资他的公司,能有固定回报。事后陈万达找到和自己关系密切的某家具公司老板王某某,以家具公司名义和叶某某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提供600万元(其中陈万达实际投入300万元)给叶某某的公司,期限一年半,到期后保证按不低于150%的连本带利的货币资金返还给家具公司。之后合同履约结束,陈万达轻松获取“利息”150万元。
凭借对政策的“刻苦钻研”,陈万达的敛财方式也日趋隐蔽。他利用经适房项目运作从中获利,不仅外人难以察觉,就连参与者都不知道整个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2006年3月,贵阳市政府到杭州进行招商引资,贵阳市城投公司决定将贵阳市乌当区“康城花园”经适房项目等两个项目进行招商。
陈万达当时在上海读EMBA,为了既能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又能掩人耳目获取非法利益,他精心施展“连环计”。第一步,陈万达让利益代言人王某某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将“康城花园”项目签下来,其实王某某的公司并不具备项目要求的开发经验和投资实力。第二步,在王某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况下,陈万达邀请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柯某某实地考察该项目,并承诺将该项目二期工程转为商品房。看到柯某某对项目感兴趣后,陈万达亲自出面和柯某某谈项目转让事宜。在项目商谈过程中,陈万达刻意不让王某某和柯某某见面,而是让自己EMBA班的同学胡某某冒充王某某公司的副总,与柯某某谈转让事宜。陈万达亲自起草转让协议(实际只是承诺书),柯某某支付的转让费不体现在承诺书中。第三步,最终的转让协议在陈万达的安排下由各方盖章生效。柯某某承诺的转让费在陈万达指定下,600万港元打入了陈万达与其同学胡某某共同成立的某生物科技公司,200万港元打给了王某某,事后陈万达给王某某说这就是转让费。整个过程用陈万达的话说“一举三得”:柯某某得到了好项目,王某某得到了转让费,自己也得到了满意的收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无形,却最精准。自认为高人一等的陈万达,最后“机关算尽太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直到东窗事发,方才看清法律底线,不过为时已晚,只能自嘲:“许多事情只是‘单相思’,一些事的处理方式只能满足心理安慰。知识贫乏,更须补习法律课、恶补廉政课!”
官商勾结,合力构建利益共同体
因为工作原因,陈万达身边经常被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老板包围,除了正常的工作来往,也不乏私交甚密之辈。从相闻相识到成为朋友,恰当的“帮助”必不可少。
陈万达参加工作后不久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李某相识,李某给他的印象是性格随和、乐于帮助、处事大方。1996年5月,陈万达女儿出生,需要人到医院帮忙打点。虽然还不是很熟,陈万达还是“冒昧”地找到李某。结果李某无微不至、细心至极,一条龙的服务让陈万达内心充满感激之情。之后通过聚会相处,两人成了“好朋友”,在陈万达的帮助下,李某顺利拿到了多个经适房项目。
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甜如蜜。陈万达与地产公司老板的友谊总是和金钱紧密联系。逢年过节的红包,乔迁新居的礼金,家属子女的礼物……源源不断的资金流维系着看似牢固的私人关系。
陈万达的日常大小事务也经常由老板们一手包办。早在1997年,石某某得知陈万达家里住房比较紧张,于是把开发的两套共200余平方米房子“借”给陈万达住,之后干脆将房产证办给了陈万达。入住之前需要装修,李某知道后主动承担。2001年,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何某主动将其公司开发的一套三室一厅商品房租借给陈万达自行居住,“赖了几年”没交房租,2010年陈万达才搬出来。
朋友圈中清一色的地产公司老板对为何送钱给陈万达、生活上帮助陈万达的原因也基本相同,“为了顺利接到××工程”、“为了在××项目上得到他的帮助”。
陈万达出事后,这些“朋友”瞬间由同盟者变成了受害者,为争取宽大处理,主动交待了陈万达的违规违法行为。陈万达事后醒悟:“对方明知我倒下了,是人都要保自己,‘墙倒众人推’,谁会真正与我同盟?!”(余龙)
办案者说
权力姓“公”不姓“私”
《淮南子·主术训》云:“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党内党外、为官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底线,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徇私枉法、以身试法。拥有诸多头衔的陈万达,特殊的身份换不来法律的特殊待遇,同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一样,他最终将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身为人民的公仆,应时刻敬畏手中的权力,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切忌公权私用、引火自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许多党外人士一样,陈万达是一员“干将”,具有专业的技术背景,个人曾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因为敢担当、能干事,在组织的培养下,他的仕途一直顺风顺水。但职务的提升并没有让他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相反,他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大肆收受贿赂,幻想“权”、“钱”双收,最后频繁触犯法律,既辜负了组织,又毁掉了自己。
邓小平同志曾说:“制度好可以让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好的制度是制约权力的笼子,是领导干部最好的防腐剂。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成立之初,因资金单薄,无法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等方面独力运作,有时即使是好项目,迫于资金压力也要和社会上有财力的企业合作开发,天然的软肋注定了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不正常关系。经房中心“逢年过节有些费用不好开支”就拿到企业去报销,而企业按例“也要去有关部门拜年,送点共享目标奖金去”。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良制的缺乏造就了腐败的温床,近年来,包括陈万达在内的经适房领域“前腐后继”即是证明。
“官”为民,“商”为利,“官”、“商”交往应有道。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人际交往必须公私分明,不能逾矩,更不能拿权力谈交情,与商人走得太近,勾肩搭背,未必是好事,也容易出事。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陈万达的生活圈基本离不开房地产公司老板,“三天两头请我吃饭喝酒,把打麻将作为主要的活动内容”,金钱成了维系“朋友”关系的催化剂,庸俗的交往衬托出精神的空虚,思想防线一触即溃。古人云“结交须择善,非识莫与心”,作为手中有权的领导干部,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交友必须特别谨慎,把握好交情与权力的界限,莫使浮云遮眼、认“钱”为友。
忏悔录
有多大贪欲,就要付出多大代价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从收小钱到贪大钱,就在初始的一瞬间,贪钱的坏毛病滋生了。
我对不起组织、违背良心,收了不该收的钱,投了不该投的资,是我的本质“贪”所致,“贪”就是不劳而获。
这十多年来,党和政府授予我很多重要的工作职责,每个工作岗位都有条件让一个人很快富起来,我自己也因此富起来。事实上,一直以来我的警钟只敲响了一个方面:不要把手伸进国家财政的口袋里抢钱,不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日子过得一天天好了,被老板们围多了,自己的心痒了,觉悟一天天低了,在经受不住诱惑的时候,选择把手伸向了房地产商和房产建设施工单位,还觉得是“互利互惠”。开始是被动伸手,后来因为学了点“高人”的方式,主动伸手了。
我经常把收来的钱交给妻子带走,有时还叫人送交给她,我原本是想对她好,但这十年的所作所为,我是害了她!我毁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最痛心的尤其是将毁掉我最爱的女儿,我没有资格当她的爸爸,我是一个极不负责的丈夫和父亲!
恨我自己,太不清醒,若把花了的钱、以前收的大笔的钱,大胆主动交组织,或许还能求得平安!现在,唉……
平时抓学习是骗自己、骗组织,而没有用脑用心去深刻学习领会领导干部纪律,深知自己过去摸碰“高压线”太多了,终将触电而终。
身上有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会让有些人盯着,会丧失理智,会让人得到利益,会给政府带来损失,会给组织制造麻烦,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个人也被“合作”了,主因是我自己意志不坚定,交友不慎,过于信任他人,被一直牵着鼻子走,植下了腐败的根。
我身为组织上一步一步重点培养成长起来的厅级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个人取舍发生了严重扭曲,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为己谋取违法所得,也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过分追求不劳而获的金钱,由此走向无可救药的深渊,即将面临家破人亡的局面。我对不起领导、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民主党派的仁人志士!没脸面对组织、面对同事、面对朋友……自己生死未卜,保得别人为何用,瞒下钱财为谁花?!
(根据陈万达检讨信、谈话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