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0月30日电(苏勇)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原涪陵市建委副主任李悦劳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悦劳1995年11月在担任原涪陵市建委副主任及关庙市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应当时挂靠涪陵市江北建筑公司汤某的要求,将开发关庙市场裙楼工程给汤某。之后,汤某在1997年为感谢李悦劳送给其感谢费10万元。
1997年初,李悦劳在任原涪陵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准备与涪陵市枳城区信用联社共同开发巴都大厦二期工程,并指派张某具体负责,随后完善了开发巴都大厦二期工程规划、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手续。1998年初,李悦劳受原涪陵市李度建筑公司经理汤某的要求,让张某把巴都大厦二期工程的手续转给了汤某承建。1998年4月,汤某为感谢李悦劳送给他人民币30万元。李悦劳让汤某将款划到黄某的账上,汤某再将一张3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李悦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