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原温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戴国森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戴国森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涉案全部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戴国森利用其担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利,为其辖区内有关企业在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诸某等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90万元,购物银行卡、购物券、金条、翡翠玉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76万元)及名牌LV包、野山参、象牙雕刻、金银首饰、烟酒等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入一行贿人所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1套,购房总价与市场价格的差额为39.31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0.3935万元。案发后,戴国森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关于戴国森检举立功的问题,根据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不能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国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王小蔓 华剑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