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印发实施《公安部直属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检查考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细化部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强化检查考评和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全力推动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当好全国公安机关的表率,着力打造过硬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办法》紧密结合当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明确了部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七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围绕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支持案件查办和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等,细化了落实责任、推进责任、教育责任、选人用人责任、纠风正纪责任、支持保障责任、自我管理责任的二十一条具体责任。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提醒,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出现“带病提拔”问题;大力整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坚决纠正不良作风;领导同志要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廉洁从政的表率。《办法》同时明确了部直属机关各级纪检组织监督检查、执纪办案、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责任,在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的同时,做好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廉政审核工作,认真办理各类信访举报线索,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办法》还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考评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操作办法,每年组织对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履行“两个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满意度测评,检查考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约谈所在单位“两委”书记,视情形予以诫勉谈话;构成问责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公安部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