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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纪委:"三机制"规范案件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5/06/18 09:13:46    阅读:

   为保证审理质量,保障党员干部权利,西藏自治区纪委切实加强案件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审理工作机制,推动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突出程序规范,完善备案协审工作机制。针对案件审理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从完善审理工作程序入手,夯实基础工作,出台制度规定,明确党员违纪案件和公务员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着重对如何受理、审理违纪案件、如何审理复查案件、如何审理备案案件作出了规定。把保证地(市)纪委案件质量摆到重要位置,改革和完善备案协审制度,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制定出台《关于实行备案协审制度的暂行办法》,编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备案办理案件协审流程图,规范备案案件范围、备案协审工作程序、备案协审时限。办法首次明确全区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违纪案件都要依规向自治区纪委报备协审,协审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延长协审期限,增强了备案协审制度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对有序有效开展备案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立足区情实际,建立提级审理工作机制。针对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案件量纪标准不够统一、有的定性不够准确,派驻纪检机构没有专门审理部门等问题,以提高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和派驻机构承办案件质量为重点,研究探索并实行“提级审理”模式,出台制度规定,首次明确下级纪委查办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律报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统一审理,防止出现定性量纪畸轻畸重的问题;规范派驻纪检机构所承办的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明确派驻机构承办的所有案件一律提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统一审理,解决了影响和制约派驻机构办案质量的“瓶颈”。与重要违纪违法案件提级办理制度相衔接,研究制定《关于自治区纪委提级办理案件党纪政纪处理程序的意见》,对提级办理的县(处)级、乡(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如何开展审理,从具体程序上作出了分类规范。今年以来,提级审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7件、派驻纪检机构承办的案件5件。

  严把定性量纪,实行案件征求意见机制。针对基层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出现对个别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认定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把握不准的问题,以审核把关定性量纪为重点,自治区纪委强化对下级纪委查办腐败案件的领导,制定出台《办理征求意见案件的暂行办法》,编制征求意见案件办理流程图,全面实行案件征求意见机制。办法对征求意见案件的范围、提交材料、审查重点、答复意见批准权限及程序等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下级纪委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查审双方在定性量纪问题上有争议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在处理意见上有较大分歧的,征求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意见,以上级纪委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为主,解决案件定性量纪上的争议和分歧。(西藏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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