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文件
平学院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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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2008年1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管理服务设施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未列入预算的50(含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学校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6、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和调整;
7、学校中层管理机构、教学院(系)、教辅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8、学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决定、调动、奖惩,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9、按照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及选举结果的批准;按照有关章程,对校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及选举结果的批准;
10、学校党委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
11、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含人事调配计划)及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的事项;
12、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国内外合作办学的事项;
13、学校副处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安排审批和党员因私出国审批;
1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或调整审定;
1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未列入预算50(含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投资50(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服务设施项目,学校基本建设、校园建设项目,学校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调整,以及贷款、借款的偿还等;
17、党委及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事项;
18、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机制
(一)决策形式
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平顶山学院党政工作制度》、《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党委召开委员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形式决策。
(二)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先经过院长办公会决策并形成意见,再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二)监督检查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会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党委办公室。
四、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集体决定的;
2、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三重一大”制度 落实 规定 |
平顶山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