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文件
平学院发〔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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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各部门:
现将我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2009年9月1日
平顶山学院坚持和完善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规范和完善我校内部管理体制,积极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区域乃至河南基础教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第五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全校师生员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人才工作。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定期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第三章 校长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或解聘行政处级干部。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师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招生、学生学籍管理、就业指导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和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要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按照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共同承担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和校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第十二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校长沟通,行政工作由校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好党政正、副职的关系。
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党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工作。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副书记和副校长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书记和校长要尊重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尊重正职的意见,对正职负责。书记、校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但一般不越过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副职要站在学校工作全局的高度做好分管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搞好党政交叉工作的协调配合。
对于党政交叉工作,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是工作机构,不是决策机构,它的职责是负责处理专项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和建议,完成具体任务,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有关决定,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和组织实施作用。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资源配置中的重大问题。
(四)教学质量、学科发展、专业设置及优化、招生计划、就业指导等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处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员总编制、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学校开支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八)重大基建项目立项及合同审定、大宗物品采购、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须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做到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作出决定后,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党委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党委会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由党委书记决定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五)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与校长应主动协商,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六)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的有关问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七)出席或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八)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发有关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十八条 议题的确定
(一)根据党委会的议事范围,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须事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还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提交。
(二)议题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提出后,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周五以前填写《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议题申请表》,交党委办公室主任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确需临时通报的议题一般不作决定。
(三)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四)党委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将会议研究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达各位党委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要内容清楚、事实准确、分析到位、重要突出,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取得共识,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六)议题涉及的主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第十九条 讨论和决定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三)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党委委员对所研究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组织请示。
(四)会议讨论与参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要有最后结论,由会议主持人在汇总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重新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督办与落实
(一)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
(二)分管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三)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校长办公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主要讨论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校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由校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事先对议题发表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召开之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议题的确定
(一)校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题;由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对提出的议题汇总后,报校长确定会议议题。所有上会议题均须提前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
(二)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同意。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应提前将所议问题的书面材料送交校长办公室。书面材料应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议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校长办公室于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材料送交有关校领导。
(四)议题涉及的主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第二十三条 讨论和决定
(一)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对每个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个人观点。
(二)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要有最后结论,由会议主持人在汇总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
(三)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
(四)校长办公室在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报送因故不能参加的校领导阅。
第二十四条 督办与落实
(一)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及时将会议决定以文件或纪要的形式下发有关部门。
(二)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无条件执行。
(三)校长办公会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催办,并把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八章 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总责任人。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要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要作为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建设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通知 |
平顶山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印发 |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