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安,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正厅级),6月14日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魏新安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57万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43.2万元,个人分得23万元。
下面是魏新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的悔过书。
从1990年起,我就先后担任了江西省水泥厂厂长、江西省建材局副局长、江西省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江西省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从水泥厂里一个小小的技术员,一步一个脚印,奋斗到现在的正厅级领导干部岗位,我付出了很多努力和汗水,组织上又给予了我很多关心。
可这一切的光荣和辉煌,都伴随着检察机关一份庄严的立案决定书而消逝了。现在的我,只是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
可是不管怎样,我还是选择了面对现实。这段时间,我回忆了一下自己的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别人送给我钱,目的无非是两种:一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可以在人事任免上给予照顾;一是看中我公司的钱,可以在资金运作上给予支持。
早在1994年,某银行万年县支行得知该行江西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投资运作的回购利息较高,就邀请我们江西省水泥厂参与投资。经我同意,水泥厂财务处原处长黄某、副处长陈某(均另案处理),将水泥厂闲散资金通过某银行江西分行信托投资公司投入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展国库券回购业务并获得了相应的回购利息。
1995年,43.2万元的回购利息转回到厂里的账上,我和黄某、陈某将此款私分,我一人就分得了23万元。
开展回购业务使水泥厂从中创利上百万元,我自以为给企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产生了个人也可从中获得好处的思想,所以23万元虽然在那时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我还是将它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2000年11月,深圳宝德科技公司想和我们万年青公司合作。这家公司的资产并不雄厚,但在我的促动下,我们两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万年青公司出资3000万元入股。2002年3月,我去深圳参加宝德公司董事会时,该公司董事长李某一次性送给我10万元,对我促成万年青公司入股一事表示感谢。
2004年初,宝德公司计划上市配股,募集资金,需要万年青公司出具交纳社保金的承诺书。就在万年青公司开董事会讨论此事期间,李某从深圳赶来送给我5万元,请我帮忙,我一口答应下来。
2000年8月,万年青公司委派董事会秘书马某去深圳成立公司,负责一些高科技的投资项目。到了下半年,万年青公司一笔3000万元的投资即将到期,需要安排2001年度的投资计划。马某为了争取这笔资金继续留在深圳投资公司运作,他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在我的提议下,公司同意由马某继续管理这笔资金,后来马某将这笔钱陆续挪用到证券市场用于个人炒股。
1998年,江西省建材工业总公司下属的省水晶厂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从上饶购进一批高压釜,厂长王某的儿子暗中与卖方刘某合伙。就在水晶厂还欠100多万元高压釜货款未付时,厂里职工已是议论纷纷,有人向总公司监察室反映,因王某儿子的参与,导致厂里购进的这批高压釜价格过高。监察室派人去水晶厂调取相关财务凭证,为了避免查出问题影响货款的支付,卖方刘某准备了5万元,要王某送给我。王某是我一手提拔上来的干部,他要我帮他说话,我自然没有拒绝。后来监察室的同志向我请示时,因我不同意他们就没再去查。
在人事方面,我也有收了钱不按程序、规章制度办事的情况。2003年,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万年青实业公司经理一职已到聘任期,经理黄某担心自己重新竞聘难以保住位子。一天晚上,他到我家送给我2万元,希望我对这个职位直接任命。2004年1月,万年青公司经理一职没有拿出来竞聘,而是由我直接任命黄某为经理。
反思自己走过的错误道路,我很惭愧,既对不起党和政府多年的培养,也对不起我的家人。
我是一个重感情的人,所收的大部分钱是下属企业多年的老部下或老熟人送的,我总以为大家是多年的朋友,他们送我钱是正常的上下级之间的人情往来,何况我的确对他们予以了提拔、重用或支持了他们的工作,在一些事情上为他们说了话、帮了忙,所以收钱时就觉得心安理得。现在看来,都是自己向钱看和个人享乐主义的错误思想,让我走上了这条错误道路。(作者: 欧阳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