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薛维林
原任职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处薛维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犯罪事实:薛维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293万余元。
1966年10月,我出生在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一个贫困农民家庭。1986年,我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从那时起,在党组织培养下,我努力工作,从最基层一步步走上了领导岗位。然而,由于政绩观的偏失、法纪观的淡薄,以及对金钱的贪婪,我从一名优秀的年轻干部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现在想来,真是愧对组织的信任”
我是组织上重点培养的一名年轻干部,组织上安排我在多个岗位上锻炼。不到30岁我就当上了乡长,当时群众都称我为娃娃乡长。从那时起,我就将全部心血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走上领导岗位后,我发誓要做一名工作上有所作为、生活上清正廉洁的干部。我按这样的要求,拼命地工作,坚持严格自律,先后给十几家企业退钱,金额近500万元。我发现把钱退还后工作并没有受到影响,与企业的关系没有僵化,工作成绩也赢得了领导、群众和社会的认可,不但在维稳、信访、党务、土地、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被上级表彰为先进个人,而且每年都被评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甚至还荣获过全国“十佳”文化工作者的称号。
在任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时,我也是全市处级岗位上最年轻的“一把手”。市委领导曾语重心长地对我讲,让我把这个较特殊的建筑行业管理好,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任临河区区长后,市委领导要求我把这个经济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的区管好,不断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现在想来,我真是愧对组织的信任,愧对这些岗位和荣誉。我真是个伪君子,我的行为是对这些岗位和荣誉的玷污。
“我原以为,只要做出成绩,犯点错误也是枝节问题”
我原以为,一俊遮百丑,只要工作上做出成绩,犯点错误也是枝节问题,有了政绩就能遮住各种错误,就能获得荣誉,就能升迁。所以,我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确实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来没有把自己的过错当回事,也从来没有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错误,一直隐藏到今天。
我现在醒悟了,感到被成绩遮住的错误,危害性更大。别人长着手是为社会作贡献,我长着手是向人家索取钱财;别人长着手是给党组织争光,我长着手是给组织抹黑。相比之下,我确实是干部队伍中的败类。痛苦、罪恶感时刻折磨着我的身心。
我手中有权力,能帮助企业也能控制企业,所以我越是收他们的钱,他们越想办法送。我收受企业家的钱,虽然不是表现出一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行为,但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过去,我经常呼吁要优化发展环境,事实上我才是真正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是临河经济发展的罪人。
“明知收受人家的钱财是违法的,可我没管住自己”
我出生在农村贫困家庭,从小过着比较艰苦的生活,一直渴望自己能拥有金钱。这些年,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我也从内心里认为钱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在这种金钱至上的观念驱使下,我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收受别人给的金钱,装满了自己的口袋,满足了自己的私欲。
其实,党和政府给我的待遇已经很高了,我和爱人都是正处级干部,我们的收入完全能满足培养孩子、孝敬老人的需要,也再没有别的开支项目了。我也没有特殊的爱好,从来也没有想过拿别人的钱财享受一下豪华的生活。可是,随着自己职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过去立下的誓言,自己多年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我没有守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底线,最终成为金钱的俘虏。
我平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条例、廉政准则等学习甚少,以至于法纪观念淡薄。以前,领导也借各种机会提醒我,我没有听进去;我的爱人也经常劝我,我也没听进去。明知收受人家的钱财是违法的,可我没有管住自己,还是不按章办事。同时,工作中我过于急于求成,本应由部门和副职做的工作,考虑到进度慢,往往是自己亲自上阵。“一把手”出面,自然是工作效果明显。由于我过多插手具体工作,给别人造成一种假象——只要我重视,事情就能办好。结果,找我办事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托关系也要和我来往。
我是政府部门“一把手”,平时要求下属的多,对自己要求的少,大家对我的监督也无从谈起,加之放松自我管理,犯错误的机会也就多了。那时我总是担心,给人家办了事,人家给钱我不要会影响关系和工作。但是,我所收受别人的钱财超越了一般的礼节。
“我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无脸见父老乡亲”
我任临河区区长之初,曾承诺要给群众办好12件实事,可是由于没有管好自己,我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这些承诺,只能成为心中永久的遗憾。如今,我无脸见多年培养爱护我的各位领导,更无脸见父老乡亲。
从家庭而言,我上有老下有小,我的错误不知给年老体弱需要手术治疗的父母带来多大痛苦,不知给年幼求学的孩子带来多少伤害,不知给工作积极上进的爱人增加多少负担。这些错误随时在折磨着我的身体和良心,使我的感情很脆弱,痛苦常常使我吃不下饭,睡不着觉,身体几乎不听自己使唤。(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