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平学院行〔200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期间两次(不含)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 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办法两次(不含)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第九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除予以追回外,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行为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考核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考核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六)其他能够作为有效证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本人违纪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审核后上报,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院(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院(系)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院(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院(系)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四)凡违纪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五)违纪处分决定由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院(系)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四)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七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处和教务处核实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签发,并告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7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地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除五年制基础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