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保密工作,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务的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信息及其载体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种管理等。
第三条 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党委和行政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条 保密范围
1、上级下发的要求保密的文件、信件、资料和内部书刊。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讲话。
3、校党委和行政会议记录,各支部和各部门的会议记录。
4、重要科研项目的资料、实验数据等。
5、教职工档案、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6、党、政方面的各种印章。
7、开考之前的考题、试卷。
8、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毕业生分配方案和纪律处分材料。
9、重要的电文、电话,计算机文件。
10、涉外工作方面的有关内容。
11、生产经营项目、信息、资料。
第六条 密级的划分:
(一)绝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
2、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和有关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机密文件;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讲话;
3、校党委和院长会议记录;
4、考核干部的档案、发展党员的计划和调查材料;
5、开考之前的试题和考卷;
6、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资料;
7、重要的信访件;
8、重要的电文、电话。
(三)秘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
2、重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
3、已经鉴定的科研项目的资料、鉴定书;
4、党政方面的各种印章;
5、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第七条 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文书管理保密制度
第八条 秘密文件、资料均由机要打字员、机要印刷厂印制,不准到社会上营业性的印刷厂、复印(打字)社等场所印制或复印。废页等应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九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到办文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第十条 送阅秘密文件、资料,一律采取直送方式,阅后退回,经办人员在送阅和退回时都要清点份数。校级领导阅文由专人送达办公室;其他人员一律到阅文室阅文。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一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不经制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一切秘密文件、资料,都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里,应与普通件分别管理。绝密文件要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办理借阅手续,严加保管,用后及时归还。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和退、离休时,都应将经手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清点,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如需翻印(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含份数、分发范围)均须事先经原制文机关批准,同时须有要求翻印(复印)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批手续。翻印(复印)件按原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用明码电报拍发,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送,也不准在电话上讲其内容。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归档文件、资料中的秘密事项准确地划分密级,并在案卷上加以注明。涉密的档案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公开和复制;凡需借阅的,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到档案室查阅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主管人员对秘密文件、资料要定期清查核对,并按照要求,做好清退、归档、销毁工作。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坚持由机要室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在指定造纸厂(或在本单位)有两人以上监销的制度。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章 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涉外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主动配合”的方针,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保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涉外保密工作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遇到保密界限不清或其他保密工作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若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经本单位或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鸡肉、访问、考察、旅游,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涉及学校秘密的问题应规定统一的介绍口径。严禁境上人员进入禁区。
第二十二条 聘请或引进外国专家、学者,接收外国留学生,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应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让外国人涉及国家或学校秘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寄往国外发表,或在国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教职工及学生的科研成果,寄出前,必须先经科研外事处审核,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查并加盖公章。凡涉及到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寄出。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涉外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纪律和措施,对违返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角犯刊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颂布之日起施行。